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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关于网站主页下方标明备案编号的通知

2021-01-28

尊敬的新老客户:


您好!

按照《非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33号令的第13条规定,”-----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据此,易进网络提醒您,您通过新网进行ICP备案的备案域名,需要仔细核查网站是否满足以上规定,如不满足,请在2021年2月8日24:00修改网页内容。如有疑问请前往咨询易进客服。

如未及时修正,可能面临如下后果:

1)网站备案号被取消接入或注销备案;

2)可能面临通信管理局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的罚款,具体为: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批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必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附:
备案编号即网站备案号,格式为:
*ICP备****号-*(例:京ICP备11111111号-1)
注:广东、山东地区添加主体备案号或网站备案号均可,其他省份添加网站备案号。
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链接为:
https://beian.miit.gov.cn
《非经营性互联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请参见:
http://old.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1428/200703/20461.html
网站首页底部添加备案号FAQ请参考:
http://www.xinnet.com/service/cjwt/qita/icp/1894.html


感谢您的大力配合与支持!



东莞市易进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202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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